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2民初2612号
原告: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91620722325356224W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
被告:甘肃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1620000784045281N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沙坪北山林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现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达成付款计划为由,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8元,减半收取计3744元,由原告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