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华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7民初2629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光华路343号百合园1-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571508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公民身份号码:×××。 ***与河北华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4元,减半收取计1342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