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207民初1450号
原告:***,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男,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
被告:河北华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石家庄长安区光华路343号百合园1-2-2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计1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