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6民初8374号
原告:宁波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
被告:罗某某。
原告宁波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2025年9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事实与理由:本案所涉借款事实,源于原告员工罗某2(罗某、罗某某之父)发生人身损害后的治疗所需,现因罗某2就其工伤认定问题提起的行政诉讼正在法院审理中,该案的处理结果与本案的基础事实密切相关,且经与两被告协商,本案项下的借款本金,将在罗某2与原告之间后续处理的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与两被告父亲之间的劳动纠纷补偿)事宜中一并予以抵扣。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特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某、罗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宁波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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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