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文民初字第67号
原告***,女,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漳州分院,,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东广场新村****组织机构代码66925254-1。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
被告***,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漳州分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漳州分院、***、***价值1800000元的等额财产,并已于当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漳州分院、***、***价值1800000元的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