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与某某、某某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鼓民初字第4895号 原告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路**号。 负责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8月6日出生,住龙海市。 被告***,女,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龙海市。 被告***,女,汉族,1994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原告住址虽在鼓楼区,但原告住址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本案**被告住所均在漳州市角美镇区域内,一审管辖法院系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管辖权属于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又于2014年10月14日所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第四条明确约定,“本协议管辖法院为甲方(即原)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o;,故该约定依法有效,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