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与福州惠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02民初382号 原告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惠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78号闽发西湖广场2号楼803单元。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州指挥学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洪塘里4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与被告福州惠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州指挥学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