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民初3519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湖南龙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06221096XD。
法定代表人:李雨点,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龙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计收),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葉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