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8民初2628号
原告:布鲁威行(广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西洲村新洲大道旁立创大厦3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华安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道天河北路559号501室自编5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布鲁威行(广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华安消防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布鲁威行(广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布鲁威行(广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布鲁威行(广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