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沪0115民初42076号 原告:上海环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劲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沿路1668号2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银春路2276、2282号5-204、5-2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环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劲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本院于202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环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劲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环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05,369元并以之为基数计付欠款利息损失(按2023年8月21日一年期LPR3.45%,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上海劲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负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上海劲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被告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一人股东。被告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与原告签订合同,就满天星生活广场消防报警主机设备故障整改维护工程作出约定,工程定价105,369元。后,原告按合同整改、施工并通过第三方消防专业检测、消防验收及网络备案。原告曾催款被告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5,369元,然对方置之不理。鉴于此,原告遂来院起诉并望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劲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但在庭前书面函告本院,其对本案意见同被告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未完成故障整改与维护工作。后,被告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此委托第三方完成原告未竟工作。另,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满天星生活广场-马桥社区消防报警主机设备故障整改维护工程合同文件》。约定:“工程名称:满天星生活广场(马桥)上海市闵行区银春路2292号”“合同承包价:1.消防报警主机设备故障整改维护工程暂定价为:人民币105,369.00元”“工程承包范围:1.经业主确认的马桥满天星生活广场(新壹坊)公共区域消防报警主机设备故障整改维护工程及服务”“工程总工期为41日历天;开工日期:2017年12月5日;竣工日期:2018年1月15日。本项目质保期1年。”“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拨付,每月按当月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款的70%拨付。”“预留3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拿到相关部门证书)付预留20%的工程尾款,结算后招标单位在30天内再支付5%工程尾款,余下5%作为本工程的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经招标人及接受单位验收合格后,招标人在15日内支付余款。中标人须按时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及竣工图等。”。 2018年5月9日,原告出具《马桥满天星广场消防报警主机故障整改工程款申请明细》:“已完工程量合计100%105,369元”“本次申请工程款70%73,758.3元”。 2018年8月30日,案外人上海品和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建筑消防设施竣工检测报告》:“工程名称马桥镇满天星广场报警主机消防维修工程”“地址闵行区马桥镇银春路2276号满天星广场”“检测范围-1-3F全部”“检测项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测综合评定本次检测合格。”。 2019年2月14日,案外人上海闵行区消防支队出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19年2月14日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了马桥镇满天星广场报警中心控制柜消防整改维护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备案号:310000WYS190000506.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准予消防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受理。”。 2020年2月13日至2021年8月22日期间,原告多次发函向被告方催款。 另查明:2017年11月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满天星生活广场一马桥社区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书》:“维修保养工作范围:自动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一切消防系统相关的维保项目。”“维修保养工作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迎春路2296号(满天星广场)。”“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工作合同总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万肆仟元整/年。双方约定,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65个日历天,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本合同项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等。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案外人上海凯申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满天星生活广场-马桥社区消防系统故障整改工程合同文件》:“工程名称:满天星生活广场(马桥)上海市闵行区银春路2292号。”“工程承包范围:1.经业主确认的马桥满天星生活广场(新壹坊)消防系统故障整改维护工程及服务;”“消防系统故障整改工程承包价价为:人民币壹拾陆万柒仟玖佰肆拾陆元;”“工程总工期为101日历天;开工日期:2018年12月20日;竣工日期:2019年3月30日。本项目质保期1年。”等。 至迟于2023年9月20日,原告已向本院递交本案起诉状。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并被告上海劲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据此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中,被告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原告起诉已经过诉讼时效,缺乏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同理,被告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原告未完成双方合同项下义务一节,本院亦难采信。同时,本院需要指出:在时间顺序上,被告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和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系相互独立的合同,难谓存在后者弥补前者履行不足的情况。据此,根据在卷证据,原告已经依约完成双方合同项下义务,被告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应依约支付约定的工程款105,369元。至于原告主张被告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计付欠款利息损失一节,因相关诉讼请求总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调整起算日期至2019年3月1日后一并予以支持,即以欠付工程款105,369元为基数,按2023年8月21日一年期LPR,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付。至于原告主张被告上海劲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连带责任一节,因缺乏充分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就被告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之责任一节,原告今后可在执行程序中继续主张其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环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5,369元并计付欠款利息损失(以工程款105,369元为基数,按2023年8月21日一年期LPR,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付); 二、驳回原告上海环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7元,减半收取计1,303.50元,由被告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