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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青岛奥力特啤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4民初19966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青岛某麒麟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奥力特啤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