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4民初19966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青岛某麒麟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奥力特啤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