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522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三化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新田铺镇。
法定代表人:***,该工会委员会主席。
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双清区。
申请执行人**三化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7年6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三化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并于2017年7月26日委托评估,于2017年12月11日在淘宝网上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2018年3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三化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三化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未能提供。2018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三化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6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847382元,已执行到位271212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湘0522执4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