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三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三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522民初1647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新田铺镇古纯村5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三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7年进入被告工厂工作,次年转正。1989年,原告开始在**市三眼井农贸市场摆摊做服装生意,因影响了工作,工厂领导找原告谈话后,原告于当年年底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2014年至2016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均遭被告拒绝,为维护原告权利,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三化工厂系国有企业,于2002年和2008年进行了两次企业改制,该改制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下进行,被告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胡 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