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11民初1037号
原告邵阳三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邵县新田铺镇古纯村5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三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阳三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三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邵阳三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