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三化有限责任公司

邵阳三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11民初1111号 原告邵阳三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邵县新田铺镇古纯村5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三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阳三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三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邵阳三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