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阿科普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阿科普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05执108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阿科普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吉庆三街333号1幢3单元7层6号。
法定代表人熊万富。
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庆路93号。
法定代表人:周培正。
成都阿科普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成仲案字第59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354028.84元。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2××××、川A7××××的汽车,但上述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成仲案字第59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