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94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阿科普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吉庆三街333号1幢3单元7层6号。
法定代表人:熊万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凤丽,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澜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0号1栋7楼2号。
法定代表人:肖锋,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成仲案字第365号仲裁调解协议,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阿科普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澜山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720672.82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仲裁委员会(2020)成仲案字第365号仲裁调解协议由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加红
审判员 戴 伟
审判员 姚力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