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6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阿科普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街**********。
法定代表人:熊万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德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学府花园锦学阁****div>
法定代表人:袁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金光,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审第三人:四川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五段**王府井广场********iv>
上诉人成都阿科普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德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许金光、***,原审第三人四川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受理本案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独任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阿科普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阿科普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都阿科普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成都阿科普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386.54元,减半收取5693.27元,由上诉人成都阿科普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冷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曾欢
书 记 员 唐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