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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州市新民XX五金建材经销部、沈X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82民初2315号 原告:彬州市新民XX五金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陕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李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沈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XX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许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彬州市新民XX五金建材经销部与被告***、XX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中国XX建设集团XX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彬州市新民XX五金建材经销部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彬州市新民XX五金建材经销部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彬州市新民XX五金建材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彬州市新民XX五金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3元,由被告沈X负担。 审判员郭XX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崔XX 书记员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