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大唐国际新余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502民初6143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告:***,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江西大唐国际新余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大唐国际新余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原告202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