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502民初6143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告:***,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江西大唐国际新余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大唐国际新余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原告202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