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河北省灵寿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马恩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围民初字第1248号 原告***。 被告河北省灵寿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曾用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省灵寿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4.00元减半收取2097.00元,保全费1520.00元,合计361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