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围民初字第1248号
原告***。
被告河北省灵寿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曾用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省灵寿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4.00元减半收取2097.00元,保全费1520.00元,合计361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