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2民初1419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裴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89.00元,减半收取计20144.5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