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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2民初1419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裴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89.00元,减半收取计20144.5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