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20民初11476号
原告:傅某,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傅某与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后,原告傅某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63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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