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2民初4308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众信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华昌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众信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2022年4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