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4908号
原告:***,男,194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92号万***小区1-2-5-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