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锦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锦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02执1392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泰达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朝阳路中央公园30号楼2楼6号。
法定代表人:高有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锦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业大道融智大厦B座1204号。
法定代表人:李锦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徐陆,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榆林泰达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锦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民终43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锦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泰达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6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未计算)。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陕西锦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锦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陕西锦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足额冻结了陕西锦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银行存款972000元,但被执行人陕西锦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陕民申8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陕民申8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802执1392号案件的执行。
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改琴
审判员  苏凯旋
审判员  郑 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