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82民初1148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4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第三人:四川省鑫奕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立案当日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