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82民初1148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4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第三人:四川省鑫奕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立案当日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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