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9279号
原告: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
被告:中国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丙有限公司、中国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899元,由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