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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中国某甲有限公司、中国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9279号 原告: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 被告:中国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丙有限公司、中国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899元,由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