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52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春茂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西十路19号高新产业孵化示范园5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全春发。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广西春茂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2020)桂0103执5239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银行存款1277.89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银行存款1277.8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欧阳鹏善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谢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