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4667号
起诉人:广西春茂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西十路**高新产业孵化示范园**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7988061K。
法定代表人:全春发,总经理。
2019年3月19日,本院收到广西春茂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茂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小文赔偿损失1230.79元;2、判令李小文在公司全体员工大会上赔礼道歉;3、判令李小文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李小文此前是春茂公司的员工,并担任春茂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一职,李小文在职期间违反公司制度,利用到仓库盘点的机会,与同事一起在仓库偷懒并玩手机游戏,后春茂公司为了严肃公司纪律与李小文协商一致,处分如下:李小文的工资职等薪级在现有基础上,下降一个职等新级6个月(2018年6月至11月),期满后视个人表现再重新评定工资职等薪级的处分决定。2018年11月,春茂公司发现李小文自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利用其身为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兼“钉钉”考勤APP系统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和系统权限,擅自篡改公司的考勤记录的严重违规行为,为此给公司造成了1230.79元的经济损失,并严重扰乱了春茂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在公司员工内部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现为了维护春茂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要求李小文赔偿经济损失,并在公司全体员工大会上赔礼道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春茂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李小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春茂公司造成损失而提起诉讼,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引发的纠纷,本案没有经过仲裁前置而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西春茂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 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家良
书 记 员 黄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