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6民初33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清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清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清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2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