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平锦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81民初3086号
原告:乐平锦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平市工业园塔前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558462570L。
法定代表人:许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昊,江西弘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高铁新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254367H。
法定代表人:乔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平锦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乐平锦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平锦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上述费用共计18930元,由原告乐平锦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