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3民初846号
原告:会昌县发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方形坝镇红旗大道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MA36B5PL2A。
法定代表人:张招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余粮,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188号带湖花城一期24#楼24幢0-5,1-5,2-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254367H。
法定代表人:乔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会昌县发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发建材公司)与被告江西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发发建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发建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昌县发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6元,减半收取计3003元,由原告会昌县发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锦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