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会昌县发发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3民初846号

原告:会昌县发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方形坝镇红旗大道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MA36B5PL2A。

法定代表人:张招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余粮,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188号带湖花城一期24#楼24幢0-5,1-5,2-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254367H。

法定代表人:乔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会昌县发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发建材公司)与被告江西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发发建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发建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昌县发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6元,减半收取计3003元,由原告会昌县发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锦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