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0202民初1802号
原告:景德镇市景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龙井路(高新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远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万盛大道宝润雅苑**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景德镇市景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磐公司)与被告江西远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景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远久公司支付货款183889.3元。2、要求被告远久公司承担违约金51524.76元(从2019年1月19日计算至2020年11月4日)及至付清所有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3、要求被告远久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景德镇市城竟混凝土有限公司、景德镇东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供方与被告远久公司作为需方于2018年7月10日签订《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三方为被告提供混凝土用于其在景德镇市综合楼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了违约金。签订合同后,三方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截止2020年11月25日,被告江西远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景德镇市景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12252.3元;该款由被告江西远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账户解冻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景德镇市景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如被告江西远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第一条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支付给原告景德镇市景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所有货款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0元;且原告景德镇市景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西远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132元,减半收取2566元,保全费1797元,共计4363元。由被告江西远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支付给原告景德镇市景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四、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