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东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远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9民初559号
原告:上饶市东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7N0B632。
法定代表人:林瑞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晶,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春德,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远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万盛大道宝润雅苑**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146029013。
法定代表人:韩长松,监事。
被告:***,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原告上饶市东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水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上饶市东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东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远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东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远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6元,减半收取计1,193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上饶市东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游盈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