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西省***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02民初1802号
申请人:***市景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高新区龙井路(高新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洪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远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万盛大道宝润雅苑**楼**。
法定代表人:韩长松,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市景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远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市景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西远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414.0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市景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远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414.0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797元,由申请人***市景磐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兹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