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世乐鸟涂料有限公司、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874号之二
申请人:长沙世乐鸟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396740047Y),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石霜路与环线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杨昆。
被申请人: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8355004XF),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泂井中路**园康都蔡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常文畅。
被申请人:***,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申请人:朱平平,女,199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世乐鸟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湘0181民初87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号为2020湘01**执保28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2021年2月4日冻结了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平平的银行存款180000元。现因原告已撤诉,原告因此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平平冻结资金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平平的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瑞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