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03民初1758号
原告:长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干杉社区**组100100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PJB4POX。
法定代表人:**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继,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道县,系该公司永州地区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星城花园6#楼1**19层19A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205××××。
法定代表人:万全锋。
原告长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长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以双方已就货款完成交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24元,减半收取912元,由原告长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