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恢27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志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天鸿小区他城时代公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西城龙庭**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志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7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2020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湖南志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以(2020)湘0104执574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支行94×××91账户上的银行存款2727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271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7271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