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民终6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鄱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乌泥镇永安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322690024C。
法定代表人:**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
原审被告:***,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2021)赣1127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