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民终6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鄱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乌泥镇永安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322690024C。 法定代表人:**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 原审被告:***,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2021)赣1127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