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民终5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乌泥镇永安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322690024C。
法定代表人:**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2021)赣1127民初3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诉前调解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蔡 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