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民终30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毕节金海湖新区园区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小坝镇壕沟村。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贵州皇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东山村马头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创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贵州浩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园路桥头一单元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毕节金海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职教城体校内。
负责人:***。
上诉人毕节金海湖新区园区企业服务中心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原告贵州皇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贵州浩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金海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3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30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毕节金海湖新区园区企业服务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827.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