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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毕节金海湖新区园区企业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民终3038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对上诉人毕节金海湖新区园区企业服务中心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原告贵州皇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贵州浩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金海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05民终303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黔05民终3038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13行“上诉人毕节金海湖新区园区企业服务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827.87元予以退回。”补正为“上诉人毕节金海湖新区园区企业服务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