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9703号
原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某某,男,199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原告湖南某公司与被告长沙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某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3元,减半收取计1446.5元,由原告湖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