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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9703号 原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某某,男,199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原告湖南某公司与被告长沙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某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3元,减半收取计1446.5元,由原告湖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