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2445号
原告:成都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成都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