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4执72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贵州兴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
市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
用房B305室。
法定代表人:刘旺鑫,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金林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镇城北社区4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林。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州兴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
州金林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年04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金林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
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金林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贵
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2000000000**98**8_1账户内存款C
NY7794226.8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谭仕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