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财保12号
申请人:贵州兴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05室。
法定代表人:刘旺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栋,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军伟,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铜仁万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百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胡家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兴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铜仁万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价值40,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PZPP21520112220000000296)提供了等额担保,同时提供了被申请人相应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铜仁万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铜仁市的113、114、115、116、117、118、119、120号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兴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 田 芳
审判员 唐正洪
审判员 向 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正雷
书记员伍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