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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与李某、湖南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127民初977号 原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 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员工),男,199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住四川省乐山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山县人,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 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市人,住湖南省宁乡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与被告李某、湖南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