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工程勘测研宄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九木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力普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336号

申请人:深圳市***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丽娟,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君,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九木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健辉,董事长。

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九木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九木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经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为其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保单号为:PZDM202132100000000286),责任限额为40万元。本院作出(2021)苏0322执保2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深圳市九木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后申请人深圳市***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本院对账号的查封(账户名称:深圳市***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宝安支行账号:74×××21账户名称:深圳市***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建安路支行账号:74×××74)。

本院认为,深圳市***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深圳市***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名称:深圳市***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宝安支行账号:74×××21账户名称:深圳市***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建安路支行账号:74×××74)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深圳市九木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 苗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