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12116号
原告: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杜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慧,山东天正平(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欣,山东天正平(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龙城路**卓越世纪中心**楼**
负责人:张学国。
原告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卫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董恺伦